(2017)黑0623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蒋凤岐诉纪尚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凤岐,纪尚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496号原告:蒋凤岐,男,汉族,退休干部,住林甸县。被告:纪尚雨,男,汉族,个体,住林甸县。原告蒋凤岐与被告纪尚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凤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凤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凤岐负担。审判员 刘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