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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蒋凤岐诉纪尚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凤岐,纪尚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3民初496号原告:蒋凤岐,男,汉族,退休干部,住林甸县。被告:纪尚雨,男,汉族,个体,住林甸县。原告蒋凤岐与被告纪尚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凤岐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凤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凤岐负担。审判员  刘实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