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媛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媛媛,朱耀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88号11号楼12层1205号。法定代表人:鲍胜凯。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丛梅,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媛媛,女,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民,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蓓,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耀涛,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上诉人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天经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媛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3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399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39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郑州市正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4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姚振勇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增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