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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执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大伟申请执行重庆健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伟,重庆健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执2164号申请执行人:杨大伟,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执行人:重庆健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田仁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大伟与被执行人重庆健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20000元、违约���20000元、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葵代理审判员  陈瑶代理审判员  刘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