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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厦门亚昕工贸有限公司、厦门金弘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亚昕工贸有限公司,厦门金弘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李东纮,陈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5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亚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邓治姣,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厦门金弘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法定代表人:李东纮。被执行人:李东纮,女,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嘉伟,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亚昕工贸有限公司与陈嘉伟、厦门金弘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李东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查封了厦门金弘茂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一批机器设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货款130795.6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XX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