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13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原告伍学庆诉被告张良辰、陆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学庆,张良辰,陆军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23民初1352-1号 申请人:伍学庆,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上港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良辰,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沈亭村。 被申请人:陆军虎,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沈亭村。 申请人伍学庆诉被申请人张良辰、陆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皖0223民初1352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被申请人张良辰、陆军虎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碧桂园小区X幢X单元XXX室房屋(价值在10万元之内),查封期限三年。二、冻结申请人伍学庆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支行的10万元存款(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现申请人伍学庆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保全房屋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伍学庆的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良辰、陆军虎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碧桂园小区X幢X单元XXX室的房屋(价值在10万元之内)查封。 二、解除冻结申请人伍学庆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陵支行的10万元存款(银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谢琼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江珊 附相关的法律条款: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