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81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廖贤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贤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481刑初5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贤宽,男,1956年12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凭祥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逮捕。2017年1月25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贤宽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贤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廖贤宽驾驶摩托车到凭祥市联华超市,碰巧遇到被害人梁某1驾驶电动车停放在楼梯口对面,且当梁某1打开电动车坐垫时,廖贤宽发现坐垫下有蓝白色纸盒,便趁梁某1上超市二楼后,打开坐垫盗走纸盒内的OPPO手机,并藏匿于家中。后经其弟廖某发现上交于公安机关,同时发还给梁某1。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OPPO手机价值2565元。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廖贤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廖贤宽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在6个月至8个月范围内进行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廖贤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廖贤宽将被害人梁某1停放在凭祥市联华超市楼梯口对面的电动车坐垫下的OPPO手机盗走,并藏匿于家中。后经其弟廖某发现上交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手机发还给梁某1。经凭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2565元。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被害人梁某1的陈述、证人廖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廖某指认照片、返还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被害人梁某2提供的手机购买凭证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讯问被告人廖贤宽的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廖贤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贤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贤宽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廖贤宽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廖贤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对社会造成危害,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贤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艾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