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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代军与李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代军,李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2918号原告:黄代军,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字书,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李柏成,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原告黄代军与被告李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黄代军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代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代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代军负担。审 判 员 陈锦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吴蔓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