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13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原告伍学庆诉被告张良辰、陆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学庆,张良辰,陆军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223民初1352-2号 原告:伍学庆,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上港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杨,安徽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良辰,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沈亭村。 被告:陆军虎,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沈亭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学庆诉被告张良辰、陆军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学庆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良辰、陆军虎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伍学庆撤回对被告张良辰、陆军虎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学庆撤回对被告张良辰、陆军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1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801元,由原告伍学庆负担。 审 判 员 谢琼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江珊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