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精书与张翠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精书,张翠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70号原告:黄精书,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张翠卿,女,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认为,黄精书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精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黄精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金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丹丹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