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广磊、尹瑞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磊,尹瑞环,项羽波,项云,北票云翔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3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周广磊,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尹瑞环,女,1987年4月1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项羽波,女,1987年3月1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项云,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北票云翔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吉街221号,组织机构代码:67686969-7。本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尹瑞环、项羽波、项云、北票云翔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广磊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周广磊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执117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刘良旭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