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危永盛诉王礼英、文端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危永盛,王礼英,文端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5执65号申请执行人危永盛,男,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被执行人王礼英,女,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被执行人文端碧,男,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本院在执行危永盛申请执行王礼英、文端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危永盛自愿与被执行人王礼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危永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危永盛向本院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325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天才审判员 蒋井辉审判员 梁胜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廖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