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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5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危永盛诉王礼英、文端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危永盛,王礼英,文端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5执65号申请执行人危永盛,男,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被执行人王礼英,女,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被执行人文端碧,男,汉族,贵州省贞丰县人。本院在执行危永盛申请执行王礼英、文端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危永盛自愿与被执行人王礼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危永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危永盛向本院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325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天才审判员  蒋井辉审判员  梁胜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廖升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