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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世兵申请执行广元市科粮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世兵,广元市科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黄世兵,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现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广元市科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1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元市科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元市科粮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44212.00元(本金306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计为133722.00元,执行费449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小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棋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