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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万全英、刘红艳与刘光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全英,刘红艳,刘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万全英,女,生于1969年9月29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申请执行人刘红艳,女,生于1989年10月14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被执行人刘光平,男,生于1968年7月3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8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光平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光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光平位于宜都市姚家店镇刘家嘴村三组的二层砖混结构楼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宜都市集用(2002)字第030103353号]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万全英、刘红艳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向佳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