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张方方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02刑初25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方方,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初中文化,在晋城市城区观巷窗帘店打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6年10月14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方方犯故意损坏财物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冬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方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张方方和被害人陈某某在晋城市城区南大街美景之旅酒店住店后离开。张方方因与陈某某存在感情纠纷,该趁陈某某不在之际,找老乡刘某某将陈某某停放于酒店门口的白色起亚牌智跑越野车开至晋城市城区向阳街富丽堂皇布艺店门口,后其姐夫罗某某又将车停放在晋城市城区泽州路招商银行附近便道上。2016年8月19日早上8时许,张方方来到车辆停放处,使用携带的油漆、自喷漆在车身内外喷涂,并用携带的锤子将车玻璃砸破,后离开现场。经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被损部件维修价格为13281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张方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方方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方方向本院交纳14000元用于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的车辆损失。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方方的到案情况。(2)被告人张方方故意毁坏车辆照片,证实陈某某的白色起亚智跑车被损坏情况。(3)陈某某提供的发票、维修结算单、工单出料显示单据,证实车辆维修费用为20322元。(4)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方方的个人基本情况。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16日下午,其将一辆白色起亚智跑车(购于2013年8月,时价18万多)停放在晋城市城区南大街美景洗浴门口。2016年8月18日16时30分许,其去开车的时候,发现汽车不见了,其就报了警。8月19日民警给其打电话说车在泽州路湖滨花园酒店附近,其和媳妇过去后发现汽车前后挡风玻璃、右前后车门玻璃、左后车门玻璃被砸,车身四周、引擎盖、前后保险杠被喷了红漆,汽车仪表盘及中控台也被喷了红漆,车内座位还有黑色沥青,车内几张借条不见了。经过调查才知道是张方方找人把其的车开走并砸了。其和张方方是朋友,车被开走的那天下午其在张方方的窗帘店和她说其要回河南了,当时车钥匙放在她窗帘店的桌子上,她背着其就拿了车钥匙,不让其走,还让其打了个欠条,其没同意。车被开走后,其问张方方车开哪了,她说不知道,后来其就报了警。3、证人证言(1)罗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方方是其妻子杨某的表妹。在2016年8月18日下午,其回到其富丽堂皇布艺店时,看到店铺门口停放了一辆白色起亚越野车。张方方说车是陈某某的,她和陈某某生气了,让其将车子停放到别处。后来其就把车停放在泽州路招商银行附近,回到店里将钥匙还给张方方并告诉了车的位置。第二天早晨7点左右张方方给其妻子打电话说她把陈某某的车给砸了,其和妻子路过时看见那辆白色起亚越野车的玻璃被砸了好多,车上还有红色和黑色的喷漆。2016年8月18日下午张方方和其夫妻二人说她和陈某某闹矛盾了,具体闹什么矛盾其不知道。(2)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昨日下午3点多,张方方来店里找其说让其帮忙移一下车,车放在晋城市城区南大街美景宾馆门口。之后其与张方方一起去该宾馆把车开到了向阳街富丽堂皇窗帘店门口,那是她表姐开的窗帘店。该车牌号是豫K开头的,后边的不记得了。4、鉴定意见,证实经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被损部件维修价格为13281元。5、视听资料,证实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张方方到晋城市城区泽州路湖滨花园酒店附近便道故意毁坏陈某某白色起亚智跑车的视频监控内容。6、被告人张方方的供述,供认三年前,其认识了陈某某并和他成为情人关系,陈某某承诺要和妻子离婚并和其结婚。去年年初时,其认为陈某某在欺骗其的感情,为了躲避陈某某其来到了晋城。2016年8月陈某某又来晋城找其,以前因为陈某某其几次流产,对此其很生气。2016年8月18日下午,其让一个叫“小明”的男子帮忙把陈某某的车从其和陈某某住的宾馆开到其表姐杨某的富丽堂皇布艺店门口。后表姐打电话说罗某某认为影响生意就把车开到了泽州路招商银行附近了。第二天一早,其在向阳街买了自喷漆和油漆,戴着口罩到招商银行门口找见了陈某某的车,并用随身携带的锤子朝陈某某的车乱砸,其只记得砸烂了车玻璃,车内外都喷了自喷漆、油漆,具体位置记不得了。砸完车后因为其手上都是油漆就从后备箱的包里找到纸条擦手,没注意纸条上面写的什么。当天下午,其和其姐夫罗某某、陈某某及他的妻子罗巧霞商量过修车的事情,但没有达成共识。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张方方对陈某某的陈述提出异议,称是陈某某让其挪车的。对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方方所提异议并不影响案件事实,公诉机关所举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查明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方方与被害人因感情纠纷不能正确处理,为泄私愤故意损坏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方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方方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郭保吉人民陪审员 邢建国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姬燕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