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425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谢灿锦、金小新,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郝建文,开封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5元,减半收取为1607.50元,保全费12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志华审 判 员 赵 丽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魏葆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