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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卢文学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文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23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文学,男,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9日对被告人卢文学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文学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卢文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卢文学在本市河北街刘某某经营的盛丰食杂店内,趁店内无人之机,盗走店内吧台钱盒内人民币4700元后逃走。后卢文学将盗窃的4700元返还给失主刘某某。被告人卢文学于2017年2月3日到河北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卢文学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卢文学在本市河北街刘某某经营的盛丰食杂店内,趁店内无人之机,盗走店内吧台钱盒内人民币4700元后逃走。后卢文学将盗窃的4700元返还给失主刘某某。被告人卢文学于2017年2月3日到河北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卢文学的供述,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证人卢某某的证言,失主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卢文学的供述,现场勘查卷宗,现场照片,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文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文学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卢文学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文学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400元(此款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代理审判员  孙美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