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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与蔡茜、周建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蔡茜,周建平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581号原告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天华路星大花园二栋13楼。法定代表人李闺臣。被告蔡茜,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周建平,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与被告蔡茜、周建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