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与蔡茜、周建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蔡茜,周建平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581号原告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天华路星大花园二栋13楼。法定代表人李闺臣。被告蔡茜,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周建平,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与被告蔡茜、周建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钟文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