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林秀兰与被告潘明志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兰,潘明志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788号原告:林秀兰,女,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被告:潘明志,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秀兰与被告潘明志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委托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原告林秀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秀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秀兰撤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13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李友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