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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5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金文、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文,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5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金文,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延集村。法定代表人赵光玉,该公司总经理。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鲁0523民初2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金旺达轮胎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大王支行90×××94账户存款150000元(实际冻结934.13)。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冯向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