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玉霞、王圣与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玉霞,王圣,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835号申请执行人唐玉霞,女,汉族,生于1974年3月4日,住达州市通川区。申请执行人王圣,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13日,住址同上,(系唐玉霞之夫)。被执行人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达州市达川区。组织机构代码:21032724-7。法定代表人黄波,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玉霞、王圣申请执行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2015)达达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459000元)。本院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自愿将应给付被执行人下欠购房款433330元用作抵扣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433330元,被执行人下差给付的违约金2567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唐玉霞、王圣两人所购买被执行人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达川区营业用房未付购房款433330元抵扣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433330元(被执行人下差违约金2567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同时抵扣后申请执行人已付清该营业用房的房款)。二、终结(2015)达达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