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相国、余耀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相国,余耀江,武汉市齐永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5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李相国,男,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余耀江,男,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武汉市齐永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相国与余耀江、武汉市齐永商贸有限公司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丰思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