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2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光山法院刑一庭申请执行林兴秀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兴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2执852号移送单位光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林兴秀,又名林秀,女,汉族,1971年1月8日生。本院在执行林兴秀刑事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兴秀未能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财产刑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光刑初字第00207号刑事判决书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林兴秀所欠刑事罚金20000元未能履行,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良年审判员 刘学厚审判员 李良应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程书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