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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冀桂珍与程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桂珍,程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628号原告:冀桂珍,女,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程峰,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永梅,公司员工。原告冀桂珍与被告程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冀桂珍于2017年4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冀桂珍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冀桂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桂珍撤回对被告程峰的起诉。审 判 员 刘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赵丹书 记 员 刘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