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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0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伍某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伍某某,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0604号原告:欧某某,男,1974男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伍某某,男,1974年12日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明,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女,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廷,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秀婷,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告欧某某诉被告伍某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欧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78元,减半收取1039元,保全费931元,共计197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长  文国盛审判员  张庆争审判员  伍执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芷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