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郭文长与大连华隆泽川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大连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文长,大连华隆泽川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大连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2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上诉人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华隆泽川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淮海街77号。法定代表人:史卫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春358号。法定代表人:张宗发。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庆峰。上诉人郭文长因与被上诉人大连华隆泽川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大连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辽0203民初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文长于2017年4月7日,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文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文长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虹审判员 陈 伟审判员 张萍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