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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姜楠与郎文国、平保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楠,郎文国,平保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791号原告:姜楠,女,1990年8月18日生,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喜安、雎普香,系原告父母亲。被告:郎文国,男,1974年3月22日生,住辉县。被告:平保堂,男,1057年8月24日生,住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红,系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楠诉被告郎文国、平保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姜楠于2017年4月7日以治疗还未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启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申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