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凯与张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张春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290号原告杨凯,男,汉族,1989年3月24日出生,住淮阳县。被告张春华,男,汉族,住淮阳县。原告杨凯诉被告张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民事起诉状中被告的地址不明,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现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1.7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敬善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孔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