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民申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北珑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冯占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北珑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冯占军,汪锡中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申2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北珑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5号汇景国际3-1-701。法定代表人:宗迪。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冯占军,男,1969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汪锡中,男,196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再审申请人河北珑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占军、汪锡中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珑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春虎审 判 员  禄永鹏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