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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执58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583号之六马圣贤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子超,马圣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6执58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马子超,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城关镇黄土岭村1组被执行人马圣贤,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保康县城关镇河西新路**号。关于马子超与马圣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圣贤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7582593765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89.61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圣贤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7582593765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戴太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