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傅秋实、刘文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秋实,刘文晁,单国文,单吉山,孙爱华,储昭纯,武汉市红顶橡胶商贸有限公司,威海市盛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傅秋实,刘文晁,单国文,单吉山,孙爱华,储昭纯,武汉市红顶橡胶商贸有限公司,威海市盛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傅秋实,刘文晁,单国文,单吉山,孙爱华,储昭纯,武汉市红顶橡胶商贸有限公司,威海市盛通达贸易有限公司,傅秋实,刘文晁,单国文,单吉山,孙爱华,储昭纯,武汉市红顶橡胶商贸有限公司,威海市盛通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735号申请人:傅秋实,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申请人:刘文晁,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单国文,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单吉山,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孙爱华,女,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储昭纯,女,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武汉市红顶橡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晁。被申请人:威海市盛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晁。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2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于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