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罗萍与张拥军、杨文国、夏永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726执102号罗萍、张拥军、杨文国、夏永辉: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罗萍与被执行人张拥军、杨文国、夏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萍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拥军、杨文国、夏永辉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5年10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拥军、杨文国、夏永辉已按(2016)湘0726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