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1164陈立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范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陈立勇,范平,唐明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人民东路99号。负责人:吴一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立勇,男,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其勇,射阳县海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范平,女,199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原审被告:唐明明,男,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立勇、原审被告范平、唐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0924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以被上诉人陈立勇已向其承诺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放弃3500元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其处分自己权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洪全审 判 员 刘圣磊代理审判员 裴葭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