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3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姚祥定、舒和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祥定,舒和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姚祥定,男,汉族。被执行人:舒和根,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姚祥定申请执行舒和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舒和根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3民初字第129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陈富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龚 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