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冯欢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315号罪犯冯欢,男,199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文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11月1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冯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七点八分;获得二〇一六年监狱表扬。经折算为2720分,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该犯此次减刑缴交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冯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冯欢属于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碧英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