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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擎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德旺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章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擎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山德旺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章桂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34号原告:南京擎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刘康工业园43号。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丹,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德旺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长发路683号2号房。法定代表人章桂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章桂英,女,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原告南京擎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德旺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章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南京擎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擎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擎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5元,由原告南京擎迈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庆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唐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