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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延圣申请执行雷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圣,雷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王延圣,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嘉陵路***号院*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雷亚军,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桃源新村联**排*号。王延圣申请执行雷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雷亚军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40000元、执行费500元。后被执行人雷亚军将该案案件款40000元、执行费500元交纳至本院。申请执行人王延圣将案件款及案件受理费领取,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春杰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任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