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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史和平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和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31刑初9号公诉机关沁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和平,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沁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月23号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沁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和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京、刘榆琦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世科、被告人史和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史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6日0时许,沁源县王和镇铁水沟村人任某某到被告人史和平家催要欠款,与史和平及其家人发生争执,史和平用擀面杖将任某某的腰部打伤。经山西省沁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L2、3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经沁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史和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惩处。并提供相关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史和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0时许,沁源县王和镇铁水沟村人任某某到被告人史和平家催要欠款,与被告人史和平及其家人发生争执,被告人史和平用擀面杖将任某某的腰部打伤。经山西省沁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L2、3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经山西省沁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另查明,经本院调解,被告人史和平与被害人任某某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6万元的和解协议,并已全部付清。被害人任某某对被告人史和平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史和平从轻处罚。又查明,2017年3月15日沁源县司法局出具了(2017)沁司矫调字00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史和平适用社区矫正。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1、擀面杖1根,证明被告人史和平打伤被害人任某某所使用的工具。2、110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系史某某报案。3、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史和平的到案方式系传唤。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史和平的个人基本情况。5、接受证据清单,证明被害人任某某向沁源县公安局提供山西省平遥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建议书1份。6、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明沁源县公安局决定将擀面杖1根予以扣押。7、照片4张,证明被告人史和平殴打任某某时使用的作案工具擀面杖的照片及被害人任某某的受伤照片。8、随案移送清单,证明沁源县公安局已将擀面杖1根随案移送。9、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史和平无违法犯罪记录。10、询问张某某的笔录,证明2016年6月26日晚上12点左右,其已经睡下,听见有人敲门,开门后是其弟弟任某某,后任叫其送他回家,其开车送任回家,回家路上任告其和别人打架了,把任送到家其就走了。第二天早上其舅妈给其打电话告其任被史和平打了,其和舅妈就去了史和平家,史和平说任打碎了他家玻璃,其就叫人给史和平家安好了玻璃,后其坐了一会就走了。11、询问任某一的笔录,证明2016年6月26日晚上其和妻子因为史和平欠钱的事吵架,其儿子任某某听见了,凌晨2点左右,其外甥张某某将其儿子任某某送回家中,其儿子告其他去史和平家,被史和平及其家人打了,头有点晕,腰有点疼。第二天早上,其和妻子、张某某去了史和平家,后其二儿子打电话告其任某某坐不起来了,二儿子就把任某某送到了山西省平遥县人民医院。12、询问史某二的笔录,证明2016年6月26日晚上12点左右,有人去其家借手机,其没有借给他。13、询问张某一的笔录,证明2016年6月26日凌晨,其和丈夫在自己家中睡觉,任某某拍其家玻璃,其和丈夫起床后,其拿着擀面杖,丈夫拿着火柱到了客厅,任让其开门,其丈夫不开,任就把其家的玻璃砸了,其儿子就出去了,朝外蹬了一脚,任就跑了,其儿子就追任,其和丈夫也在后面追,后其儿子和任扭打在一起,后任骑摩托车要跑,其丈夫拿上其手里的擀面杖在任腿后打了下,任就跑了,其儿子报了警。14、询问史某某的笔录,证明2016年6月26日凌晨,其在家里睡觉,任某某敲其家玻璃让开门,其起来到了客厅其父亲和任互骂,后任将其家玻璃打碎,其就开了门踹了任一脚,后其与任厮打在一起,其父亲朝任踢了几脚,后其回家报了警,任要骑摩托车离开,其父亲不让,其父亲就拿擀面杖打了任几下。15、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证明2016年6月26日凌晨,其父母因史和平欠其家的钱吵架,其就骑摩托去了史和平家,敲史和平家玻璃让他起来解决这个事,史和平就在家骂其,其就去了史和平邻家借手机打电话但没有借到,其就又回到史和平家,后史和平和其儿子、妻子到了卧室客厅,史和平的儿子开门后朝其腹部蹬了一脚,其就准备离开,其左脚被铁东西砸了下,史和平的儿子追过来,其将他按倒在地,骑在他身上,史和平拿木棍朝其腰及左大腿打了几下。后其骑摩托要走,史不让,其就放下摩托跑到其表哥家,其表哥将其送回了家,第二天疼的起不来就去了平遥县人民医院。16、被告人史和平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26日凌晨,其在家中睡觉,任某某拍其家玻璃让开门,其不开,任就砸碎了其家的玻璃,其儿子冲了出去,朝任身上踹了一脚,任就跑,其拿手里的火柱朝任扔去,但没有扔住,其儿子就追住任,两人扭打在一起,其从其妻子手里拿过擀面杖朝任打了几下,其儿子放开任,任朝其家跑去,要骑摩托车离开,其妻子拽住摩托车不让任走,任就从摩托车上下来跑,其就拿擀面杖朝任的腿后面打了下。17、山西省沁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任某某L2、3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附:伤情检验照片4张,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18、山西省沁源司法鉴定中心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任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附:任某某正面照1张,鉴定机构许可证、鉴定人执业证。)19、沁源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史和平案发前未吸食毒品。(附:吸毒检测资格证书。)20、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附:现场平面示意图1张,现场照片4张。)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且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史和平的犯罪事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和平用擀面杖将被害人任某某腰部打伤并致其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史和平积极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协商达成60000元的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史和平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赔偿情况等案情,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沁源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等,对其可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史和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擀面杖一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张尔敏审 判 员  史艳霞人民陪审员  郑保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药 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