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6执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陈涛启与任栓花、郭玉红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启,任栓花,郭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涛启,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栓花,女,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玉红,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涛启与任栓花、郭玉红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郭玉红所有的五征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晋x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玉红所有的车牌号为晋x号五征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