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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6执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陈涛启与任栓花、郭玉红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启,任栓花,郭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6执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涛启,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栓花,女,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玉红,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涛启与任栓花、郭玉红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查封了被执行人郭玉红所有的五征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晋x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玉红所有的车牌号为晋x号五征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尚志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