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美丽、秦新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美丽,秦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57号申请执行人:徐美丽,女,汉族,1958年12月25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秦新华,男,汉族,1974年10月7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秦新华于2014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徐美丽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剩余的本金60万元及利息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还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一套,但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提请恢复执行时,再处置房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邓宜伟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谌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