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初3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3708张家港市沙洲新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一冰站小吃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沙洲新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一冰站小吃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708号原告:张家港市沙洲新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江苏扬子江冶金工业园锦绣路3号)。法定代表人:丁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婷婷,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红,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一冰站小吃店,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沙洲新城大南水街**幢M06。经营者:季晓东。原告张家港市沙洲新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一冰站小吃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沙洲新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沙洲新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沙洲新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计51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沙洲新城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陶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