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表宬日与王风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表宬日,王凤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表宬日,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朝鲜族,个体,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戈霏,系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阳,辽宁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操,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系辽宁知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表宬日因与被上诉人王风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4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表宬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戈霏、被上诉人王凤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表宬日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4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诉讼费由王凤操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14年11月1日,表宬日与王凤操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内容及期限等相关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由于案外人法库县登仕堡镇第二采石场的原因,未能继续履行与王凤操的《承包合同》,故同意解除双方承包合同。二、违约责任不应由表宬日承担。表宬日取得法库县登仕堡镇第二采石场开采权,是基于表宬日同法库县登仕堡镇第二采石场法定代表人冯海波签订的《合作协议》。表宬日已经支付承包费到2015年9月,由于冯海波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表宬日至今无法取得2015年度开采许可证,整个过程表宬日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故该损失不应由表宬日承担。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王凤操辩称: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比实际损失低很多,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已就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表宬日以其与冯海波签订的合作协议纠纷作为本案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与冯海波的合作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其上诉理由不应成立,应予驳回。王凤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42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王凤操、被告表宬日曾有过石场采石合作。2014年11月1日签订《承包合同》,王凤操承包表宬日所承包的登仕堡第二采石场二采区的采石部分和料车供料,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签订后,王凤操于2014年12月18日将翻斗车5辆、抓钩机3台、铲车2辆、打眼机1台运进场地,为开工做准备,表宬日在进场确认单上签字。由于表宬日与法库县登仕堡镇第二采石场产生纠纷,被告一直没有拿到开采许可证,以致不能开工。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承包合同、登仕堡子镇人民政府证明、协议书、进场确认单、工资表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对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作出了规定,本案原告王凤操、被告表宬日于2014年11月1日签订了采石部分和料车供料部分《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王凤操租赁机器设备入场,但由于表宬日不能提供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责任在表宬日,且王凤操所提供的租赁协议及工资表可以认定自己有损失,故应按双方签订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由表宬日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王凤操的投入情况,酬定违约金为100万元。关于被告表宬日辩称违约是由于冯海波违约造成的,应由冯海波承担违约责任,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处理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凤操与被告表宬日解除2014年11月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二、被告表宬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凤操违约金100万元;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00元,由被告表宬日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表宬日与被上诉人王凤操签订《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共同遵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因表宬日的原因导致双方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王凤操不能正常开工,王凤操要求表宬日依据合同约定给付设备租赁费、人工费等违约损失,理由正当。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王凤操的投入情况,判令表宬日给付王凤操100万元违约金,并无不当。表宬日上诉主张因案外人法库县登仕堡镇第二采石场法定代表人冯海波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无法取得开采许可证,自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上诉人表宬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400元,由上诉人表宬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曹 杰审判员 乔雪梅审判员 鞠安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阎玉洁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