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执恢2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粤能电力燃料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江粤能电力燃料发展有限公司,王玉珍,郁兆祥,金庆平,高漂红,王星阳,陆笑艳,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恢2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组织机构代码为59155560-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民安东路280号。被执行人:浙江粤能电力燃料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113373-1),注册地宁波保税区,实际经营地宁波市镇海区。被执行人:王玉珍,女,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郁兆祥,男,194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金庆平,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高漂红,女,1970年2月6月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王星阳,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陆笑艳,女,197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472564-9),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海大道西侧415号。被执行人: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8044511-4),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该院就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浙江粤能电力燃料发展有限公司、王玉珍、郁兆祥、金庆平、高漂红、王星阳、陆笑艳、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巨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278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于2017年3月20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金庆平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的房地产。同月21日10时27分,买受人韦婷婷(公民身份号码为)以346.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现因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该案由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金庆平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房地产的查封;二、被执行人金庆平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房地产的相应权利归买受人韦婷婷所有。物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韦婷婷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韦婷婷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的税、费由买卖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各自负担,其余费用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许诗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