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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姜慧玲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日风贸易商行、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慧玲,深圳市龙岗区日风贸易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2民初37号原告:姜慧玲,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委托代理人朱需要,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日风贸易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吉华路上水径恒通工业区*栋***号。经营者彭雄,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思,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了原告姜慧玲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日风贸易商行、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慧玲自愿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慧玲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日风贸易商行、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慧玲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日风贸易商行、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6元,由原告姜慧玲承担。审 判 员  方牡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