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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安庆席与被告李祖清、卢佩景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席,李祖清,卢佩景,罗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877号原告安庆席,男,197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李祖清,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卢佩景,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罗寅,男,1986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姚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席与被告李祖清、卢佩景、罗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席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席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安庆席负担。审判员  潘玉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戴博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