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3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封杏梅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杏梅,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1330号原告:封杏梅,女,194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平蓥,浙江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晖,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封杏梅与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封杏梅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缴1034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封杏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雪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孙晓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