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民初6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扬州泛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常州佳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泛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常州佳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11民初6823号原告扬州泛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杨庙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336388-2。法定代表人高庆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海建,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常州佳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钱家边村委北,组织机构代码56534886-4。法定代表人顾成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扬州泛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诉被告常州佳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华群、人民陪审员朱莲芳、人民陪审员汤正鸣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泛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海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佳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泛亚公司诉称,2014年8月4日,被告和扬州威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奥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依据该合同,被告欠威奥公司货款22万元,2016年6月30日,威奥公司因与我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结清,将其上述享有的对被告的债权转让给我公司,并以函告的方式通知了被告方,因我公司和被告经协商未果,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佳诚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4日,被告和威奥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被告向威奥公司购买型号为QTY8-15的砌砖机及相应的配套设备,货款为50万元,签订合同后,威奥公司分两次向被告交付了全部的货物,至2016年6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万元,因原告和威奥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威奥公司将其享有的对被告的22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函,告知被告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并通知被告直接向原告结算相应的欠款,被告收到上述债权转让函后,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送货单、债权转让函及邮寄证明等证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自认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威奥公司和被告之间的货款经结算,被告尚拖欠威奥公司22万元,因威奥公司和原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尚未理清,故威奥公司将其对被告的22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向被告发出了债权转让函,告知被告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并通知被告直接向原告履行债务,由此,被告应向原告归还22万元的欠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州佳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扬州泛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0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退,被告应负担的52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无正文)审 判 长 朱华群人民陪审员 夏春芳人民陪审员 汤正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清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