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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5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宋飞与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飞,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5执124号申请人宋飞,男,汉族,1969年7月27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居民身份证号:XXX。被申请人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XX。住所地:双江自治县勐勐镇。法人代表:XX,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宋飞与被申请人双江昆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0925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宋飞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25执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向梅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