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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10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宝玲与孙小安、朱蒙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玲,孙小安,朱蒙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10109号原告:李宝玲,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孙小安,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朱蒙蒙,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李宝玲与被告孙小安、朱蒙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李宝玲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朱文举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姝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