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民初10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宝玲与孙小安、朱蒙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玲,孙小安,朱蒙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10109号原告:李宝玲,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孙小安,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朱蒙蒙,女,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李宝玲与被告孙小安、朱蒙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李宝玲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朱文举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姝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