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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乔俊与杨贵兰、乌海市海勃湾区林木植被监理站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俊,杨贵兰,乌海市海勃湾区林木植被监理站,乌海市海勃湾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2民初524号原告乔俊,男,汉族,1954年11月25日生,牧民,公民身份证号×××,住乌海市。委托代理人李世华,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胡尚田,乌海市海勃湾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贵兰,女,汉族,1951年11月13日生,牧民,公民身份证号×××,住乌海市。委托代理人于秀华,内蒙古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海市海勃湾区林木植被监理站。法定代表人孙利峰,站长。委托代理人杨华,内蒙古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海市海勃湾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法定代表人张立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昕华,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乔俊诉被告杨贵兰、乌海市海勃湾区林木植被监理站、乌海市海勃湾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被告杨贵兰、乌海市海勃湾区林木植被监理站、乌海市海勃湾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俊撤回对被告杨贵兰、乌海市海勃湾区林木植被监理站、乌海市海勃湾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起诉。审判员樊敏二0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杜珍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