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4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伯金与王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伯金,王保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282号原告:毛伯金,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东,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系原告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寿一萍,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系原告儿媳。被告:王保根,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锋,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系被告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伯金与被告王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伯金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边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应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