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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4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伯金与王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伯金,王保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282号原告:毛伯金,男,195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东,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系原告儿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寿一萍,女,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系原告儿媳。被告:王保根,男,195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锋,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系被告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伯金与被告王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伯金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边防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应琪 关注公众号“”